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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4 22:39:51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有权行使举证的权利,法X院不得剥夺。理由如下:《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X法X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郑州律师由此可见,陈某之所以没有在一审确定的举证期间内举证,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行使诉X讼权利,不应当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证据规定》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X法X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本案中如果陈某不能行使举证权利明显不公,因此陈某享有举证的权利。
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据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郑州律师
因此,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5万元以上),法X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X讼请求,但并非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婚约财产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及建议
当前,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日渐增多,高新区梧桐***郑州律师在线***咨询!,涉案数额从前几年的几万元增至现在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因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是否应该返还及应返还多少彩礼仍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郑州律师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X法X院经调研发现,家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返还事由及比例无法确定。根据我国相关司X法解释,彩礼是否返还,由法官根据是否登记、是否同居、是否生活困难情况综合裁判。同时,对同居时间长短、是否怀过孕、是否有子女等重要情况都给予了考量。但这些考量因素的比重是多少均由法官自由掌握,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郑州律师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规定过于笼统,司X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结婚后仅在一起同居生活几天或十几天,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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